原创 出现“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就是没有病吗?
2020年08月11日 【健康号】 刘红巾     阅读 8068

“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常被医生们称为非特异症状、功能性症状、神经官能症等。其中既包括各种功能性疾病,又包括精神障碍中的躯体形式障碍。

各科医生均会遇到这样的患者,他们有一种或多种躯体症状,客观检查却未发现相应的病理改变。这类问题常被医生称为“神经官能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这样的概念在精神科医生看来更接近“神经症”,而非“没有病”。

在生物医学领域出现以肠易激综合征、纤肌痛、慢性疲劳综合征、慢性主观性头晕为典型代表的“功能性疾病”术语,在精神心理医学领域描述为“躯体形式障碍”(ICD-10,DSM-5)、“躯体症状障碍”“疾病焦虑障碍”(DSM-5)。 随着整体医学的发展,各科医生均发现单一学科、单一手段的治疗对这类患者难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疗效。他们生活质量下降,医疗资源被大量占用。改善他们的症状与预后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意义。出现症状的原因可以是躯体为主的,也可以是精神心理为主的,或者两者兼有。

这些“医 学 难 以 解 释 的 症 状”是怎么发生的呢?

目前国内外学者聚焦两点:外周变化(例如免疫、内分泌、肌肉、心脏、胃肠道)及中枢变 化。认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调节,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某些过度敏感化(如焦虑和抑郁放大了对外周刺激的感受性,降低症状阈值;对既往症状的记忆强化了对刺激的躯体反应; 对症状的认知和行为加工使得症状固化等)是重要因素。

一般认为“医 学 难 以 解 释 的 症 状”是多因素影响的,可以分为易感因素、诱发因素、维持因素。易感因素方面,目前未发现明确的基因,遗传因素似乎较小。童年时期有过功能性的症状、父母健康状况差、父母对躯体症状过度关注等因素与成年后出现症状相关。其次 是人格因素,例如认知模式和依恋模式可能影响患者的不良患病行为;在严重的案例中,人格障碍共病率较高。诱发因素包括器质性疾病、意外、生活事件及压力、甚至广泛的心理社会应激,例如周围人出现或者媒体报道某种疾病。维持因素包括有器质性疾病共病、精神科疾病共病等。另外,医生的行为也可能成为症状维持和加重的因素,例如医生在已经初步判断不是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更多躯体检查而忽视了心理社会线索,也就是“躯体化”地对待患者症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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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巾
主任医师
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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