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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并按月定期检查。
包括:(1)询问年龄、职业、月经及既往孕产史、预产期推算、本次妊娠过程、家族史、妊娠期特殊情况等。
(2)对孕产妇进行全身检查、早孕产科双合诊检查了解软产道及生殖器官有无异常、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及胎儿情况。
(3)基础血压测定、孕期血压、体重、胎儿生长情况监测。
(4)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蛋白、尿糖、肝肾功能的检测等。
(5)有遗传病家族史或异常分娩史者,应行产前诊断。
经上述检查未发现异常或有异常且能耐受妊娠者,应于妊娠20周起每月产前检查一次,于妊娠20-36周期间每4周检查一次,自妊娠36周起每周检查一次,即于妊娠20、24、28、32、36、37、38、39、40周共再做产前检查9次。凡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确保孕妇及胎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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