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硅胶娃娃真人体验馆合法吗?
2020年10月29日 【健康号】 李晓阳     阅读 18201

今天看到一位大律师的发言,后续对此西安市中医医院男科太和医者李晓阳有点评,敬请静心体会

广西桂林,成人体验馆,真人比例1:1,只要189元,不满意还可以退款!店家承诺一客一消毒,干净卫生,关键是,有人说干这种事情还不违法,然而,是这样吗,成人体验馆是否违法,关键在硅胶娃娃产品体验,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如果是,那么店家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体验者则属于是违法行为。
​​​​【大吴的说法】
​​​​1、法律意义上的卖淫是指不特定自然人之间,不论是同性或者异性,以金钱为对价,发生性关系,需要法律处罚的行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报道中成人体验馆,提供的是硅胶娃娃,这是一种产品,属于是器具,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构成卖淫中要自然人作为的主体资格,因此经营者与体验者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大吴有不同的看法。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立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也就是说,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卖淫就是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含义看,之所以禁止卖淫,并通过法律规定处罚,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禁止卖淫中的性交易行为,性不违法,但是性交易违法。
    
2、那么,以其他方式实现的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卖淫中的交易行为。
    
报道中的成人体验馆,有偿提供硅胶娃娃,满足的人的生理需求,虽然没有自然人参与服务,但是本质上就属于是性的交易行为,不仅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将其定性为卖淫的范畴,追究体验者的行政违法责任,追究组织者的组织卖淫刑事责任,符合立法精神本意。
    
3,成人体验馆提供的是硅胶产品,消费者购买的体验服务,双方从法律关系上讲,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该体验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合同也属于是无效合同。
  
因此,大吴认为,虽然成人体验馆属于是新事物,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是其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以伤害社会风尚,败坏社会道德为代价,属于是新形式的卖淫行为。
    
在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希望相关司法机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按照法律精神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机械的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坐视这种不文明现象愈演愈烈。
​​​当然,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太和医者按:
这位大律师观点有问题。
各种性行为、边缘性行为遍地都是,而且不断各种形式的交易变现。
按你这个逻辑,其实都是违法。
例如有偿陪舞,视频主播有意无意的卖弄性魅力,影视明星在作品中卖弄风情,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
哪一个不是“有偿性交易”?最后不都是市场化变现了?
如果要“诛心”,那每个人都有可能随时一个性幻想,难道都是流氓?
古人云“若论淫,论迹不论心。论心无人是君子”。
法理层面来说,法律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在有限资源情况下有序竞争而不伤害他人的底线而已。绝大多数问题应该交给市场和道德去优胜劣汰。只要不危害他人和环境,法所不禁就可以执行。
随着社会要求的提高,如今社会成长周期延长而缓慢,许多朋友三十多岁还没有能力买房成家以及养家糊口,获得合法性关系的权利。多少人生理成熟而未必有合情合理合法的性关系。另外许多成年人基因本能的自然性需求被一夫一妻制度道德约束而又不愿违背社会规则,都需要无伤大雅,不危害社会的某种形式的宣泄。
如果这种场所既能减轻这些朋友的痛苦,却又没有伤害任何人的身心健康,有何不可成为一种新的纾解矛盾的方式?
难道非得让这些朋友发生强女干、出轨、离异、变态等行为才是正解?
究竟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百姓福祉,我想不言自明。
作为法律人,不应该是去“深文刻法”的单纯去抠字眼解读条文,而应该深入研修法理,知道法律制订的初衷,从而最大化的维护社会安宁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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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阳
主任医师
西安市中医医院
中医科,男性病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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