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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把神经衰弱置于其他神经症性障碍之下。
神经衰弱是指在长期处于紧张和压力之下,出现精神易兴奋和脑力易疲乏,常常伴有情绪烦恼、易激惹、睡眠障碍、肌肉紧张性疼痛等。这些症状不能归结于脑躯体疾病和其他精神疾病,症状时轻时重,波动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病程多迁延。
在ICD-10中,确诊神经衰弱需要满足以下各条:
1、或为“用脑后倍感疲倦”的持续而痛苦的主诉;或为“轻度用力后身体虚弱与极度疲倦”的持续而痛苦的主诉;
2、至少存在以下两条:
(1)肌肉疼痛感;
(2)头昏;
(3)紧张性头痛;
(4)睡眠紊乱;
(5)不能轻松;
(6)易激惹;
(7)消化不良。
3、任何并存的自主神经症状或抑郁症状在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方面达不到本分类系统中更为特定障碍的标准。
由于神经衰弱症状的特异性差,几乎可见于所有的精神与躯体疾病之中。按照等级诊断的原则,只有排除其他精神疾病,方能诊断本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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