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素在不良妊娠中的使用建议
2019年01月07日
【健康号】
吕婷婷
阅读 9475
①明确诊断抗磷脂综合征、有过
血栓史、抗磷脂抗体高滴度,多种类型抗
磷脂抗体,特别害怕再次不良妊娠者:推荐
在整个孕期使用,分娩前至少12~72小时
停药(根据每日注射次数決定,每日2次者
至少停药24小时,每日1次者至少停药12小
时),并产后第二天重新加用(血栓风险大
者,在硬膜外麻醉导管去除4小时后,阴道
分娩后4~6小时或剖宫产后6~12小时重
新加用),直到产后6周(不从乳汁中分泌,可
哺乳)复诊停用,或换其他药物。
②对于反复不着床、孕早期反复不良
妊娠,疑血功能轻度异常、不能诊断抗磷
脂综合征者:可孕12周或上次出现不良妊
娠孕周数后1-2周停药,或者D-二聚体降至
正常后继续用药2周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