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经顶过了!
根据201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一系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今天先来谈一谈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那些权利:
(大法原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解释)劳动者有知晓工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权利。
(大法原文)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解释)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大法原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解释)这两段文字有几个关键点:
1)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缺一不可;
2)劳动者有权知晓自己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原件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复印;
3)发现健康损害,需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进行相应处理;
4)费用无需劳动者承担;
5)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有相应资质。
然鹅,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劳动者对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一头雾水,更对相应的预防、应急处置措施一无所知;劳动者以为自己无权知道历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者已经是职业禁忌证了,还在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其实,随着职业病防治法一次又一次的修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到位的保护,当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让我们一起努力!
提示x
您已经顶过了!
版权所有:杭州微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浙B2-20200356 浙卫(03)网审[2014]015号 (浙)-经营性-2014-0022